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純忠
張采軒
張純誠
張采筠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吳炘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