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3627號
TPBA,92,訴,3627,2004071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七號
  原   告 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芊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芊葉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纖綠」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九類之羊乳片、調味乳、酸 乳酪、豆奶粉、茶油、茶凍 (粉)、瓜子、蒟蒻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准列為審定第九六一八九二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審定時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審 查,以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中台異字第九○一五八六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 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全誠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芊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