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2955號
TPBA,92,訴,2955,2004070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   告 喜喜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伊慕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陳議雄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伊慕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以「風車貓MAKOTO MURAMATSU COLLECTI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十六類之貼紙、鋼筆、鉛筆、原子筆、彩色筆、筆盒...等商品 ,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八九八 八五三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伊慕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 商標有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 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情事,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以中台評字第九○○四一三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 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伊慕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喜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