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2151號
TPBA,92,訴,2151,200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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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原   告 億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具省電功能之數位板用無線筆」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 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十月二 十八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一八九○○二四○九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 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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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