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3000號
TPBA,91,訴,3000,2004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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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林清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辛○○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代理縣
  訴訟代理人 癸○○
        子○○
  輔助參加人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丁○○主任)
  訴訟代理人 庚○○
        丑○○
        寅○○
  參 加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汪曉君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代 表 人 李瑞倉(局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複 代理 人 己○○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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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