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林清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辛○○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代理縣 訴訟代理人 癸○○ 子○○ 輔助參加人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丁○○主任) 訴訟代理人 庚○○ 丑○○ 寅○○ 參 加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汪曉君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代 表 人 李瑞倉(局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複 代理 人 己○○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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