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0號
原 告 簡僑君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謝幸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3月13日嘉
監義裁字第76-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經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影像檢舉,認原告簡僑君駕駛訴外人歐 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晚上7時2 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上25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有 「駕駛車輛無特殊路況,行駛途中無故於車道上任意驟然減 速,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違規行為,遂以國道警交字第Z0 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 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3月20日前, 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6年3月13日向被告交通部公路總 局嘉義區監理所表示其為實際駕駛人。被告嗣於106年3月13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85條第1 項規定,以嘉監義裁字第76-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 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行駛國道一號中線車道欲自外線道超車時,發現前方有 台貨車,如加速則可超車,但發覺測速照相警示標示,故減 速後變換車道。原處分顯有錯誤,爰求判如聲明所示。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㈠、經原舉發單位審視民眾採證影片,顯示當時車流順暢,系爭 汽車於國道一號北向259至255公里路段,利用外側路肩行駛 超越主線車道之車輛違規,又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 驟然減速,刻意阻擋後方車輛正常行進,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據實製單舉發並無違誤。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舉發單位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發並無違誤
,被告依法裁罰,應無不合。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 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 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53條 、第53條之1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 4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及原告確有於行駛於國道一號高速公 路先加速後驟然減速之事實,為兩造所陳明,並有系爭舉發 通知單及原處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原處分卷第1頁 ),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其減速之原因係因前方有台貨車 ,本欲自外線道超車,且加速即可超車,但是因為看到前有 測速照相警示標示,方才減速並變換車道,非刻意違規云云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主張。故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減速之行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情?經查:1、系爭路段確有測速照相警示標示,此據原告起訴時所陳明, 有行政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至7頁),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員警繪製之系爭路段之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1份、照片4張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3至107頁), 可知該路段確有測速照相警示標示,是原告所陳其於行經系 爭路段時看見測速照相警示標示乙節,應值採信。2、原告於系爭路段確有減速之行為:
⑴、原告於起訴時及本院調查時均陳稱其行經該路段有減速之情 形,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本院調查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⑵、且經本院勘驗前述檢舉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勘驗結果略以:①、檔名:32017_0116_190039_018.MOVA、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0:55至2017/01/1 6 19:02:01。
B、影片畫面顯示右側路肩處出現一輛黃色自小客車持續加速向 前行駛後,駛進拍攝影像車輛同車道前方。(影片畫面上端 時間顯示2017/01/16 19:01:03)影片畫面顯示該輛黃色 自小客車亮起剎車燈,黃色自小客車之前方並無其他車輛。 (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 /16 19:01:06)該黃色 自小客車剎車燈消失。(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1:45)拍攝影像車輛駛入黃色自小客車左側車道即高 速公路之中線車道,同車道前方有輛位於黃色自小客車左前 方之一輛自小客車。(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 /16 19:01:55)黃色自小客車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駛進拍攝影像 車輛同車道之前方。黃色自小客車變換車道前,本身駕駛之 車道前方並無其他車輛。(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 1619:01:57)拍攝影像車輛變換車道駛進外側車道,加速 持續前行。
②、檔名:42017_0116_190239_019.MOVA、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2:40至2017/0 1/16 19:03:25。
B、影片畫面顯示黃色自小客車行駛於拍攝影像車輛同車道即高 速公路內線車道之前方。(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 1 /16 19:02:45)拍攝影像車輛變換車道駛進中線車道。( 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 /16 19:02:46)黃色自小 客車自內線車道加速向前行駛超越行駛於中線車道之一輛自 小客車後,跨越中線車道打方向燈並亮起剎車燈駛進拍攝影 像車輛同車道前方。同時間拍攝影像車輛亦變換車道駛進外 側車道。(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 /16 19:02:53 )拍攝影像車輛向前方之黃色自小客車閃大燈。(影片畫面 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2:58)拍攝影像車輛變換 車道欲駛進中線車道時,前方黃色自小客車亦變換車道打方 向燈並亮起剎車燈駛進拍攝影像車輛同車道之前方,而黃色 自小客車前方有輛大貨車。(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 1/16 19:03:03)拍攝影像車輛變換車道駛進外側車道。 (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3:05)拍攝影 像車輛欲變換車道駛進中線車道,正行駛於中線車道之黃色 自小客車亮起剎車燈後再加速向前行駛。(影片畫面上端時 間顯示2017 /01/1619:03:08)拍攝影像車輛變換車道駛 進中線車道後,持續行駛於黃色自小客車後方。③、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4:08至2017/01/1 6 19:04:34拍攝影像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黃色自小客車行 駛於外線車道,拍攝影像車輛再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行駛 於黃色自小客車後方。(影片畫面上端時間顯示2017/01/16 19:04:16)黃色自小客車亮起剎車燈,再加速向前行駛, 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跨越中線車道駛進內線車道。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及該行車紀 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41張(見本院卷第21至77、79至92頁 )在卷可佐。
⑶、又原告於本院調查時自陳:該張罰單是在上開勘驗結果②中
間之情形,影片中黃色自用小客車是我當天開的車等語(見 本院卷第114頁)。足認於原告於前揭時間,行駛系爭路段 時,駕駛自用小客車並且驟然減速。
3、原告驟然減速並未遇到任何突發狀況:
⑴、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訂定及立法意 旨,在於駕駛人若恣意驟然減速,將導致後方車輛應變不及 而造成追撞,故除非遇有突發狀況影響行車動線而不得不然 者,否則,依法即嚴禁驟然減速或停車,亦即規範目的乃在 於使駕駛人能合理預期他方之行車動態,俾能有充分之時間 應變,避免因無預期之驟然減速導致其他駕駛人因反應不及 而失控,或因驟然減速而產生連鎖反應致肇事,故所謂「驟 然減速」之認定自應考量其他駕駛人之合理預期程度;如駕 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主線車道,前方未有車輛或交通事故等, 駕駛於行駛途中突然任意減速,致後方駕駛人於未預期且未 有充分時間應變狀況下,已嚴重影響交通秩序或他人行車安 全時,即符合本條款之舉發要件。又該條項所指之「突發狀 況」,應指駕駛人於行駛時所遇到之路況或自身身體因素而 生之無法預期致影響其駕駛行為之情形,非指當下所有突然 發生之情形均為該條項所指之突發狀況。
⑵、就前揭本院勘驗結果觀之,原告於驟然減速前後,該路段並 未有何車禍或其他車輛無法預期之行駛狀況,路況尚稱良好 ,又如勘驗結果所示,原告於驟然減速前後,均有加速及減 速之駕駛行為,亦可認定原告當時並無突發之身體狀況致影 響駕駛行為說,是可認當時之路況及原告之身體狀況,均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指之突發狀況。⑶、至原告主張當時本欲超越前方貨車而加速,但看到前有測速 照相之警示標示,因而減速等語,就原告此部分所陳,其因 看到測速照相警示標示,並因此驟然減速,是否符合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突發狀況」。查原告 行駛於系爭路段,發現前有測速照相警示標示並因此減速, 業如前述。然原告所陳之測速照相警示標示,係本已設立於 系爭路段,自非所謂突發之情,再者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 本應遵守速限,並非發覺相關路段設有測速照相後,方才警 覺己身之駕駛行為業已超速,故是否有測速照相,就遵行速 限之駕駛人而言,並非其於駕駛行為之時必須關心之事,且 原告自陳係發現測速照相後方才減速等語(見本院卷第114 頁),顯見原告係因駕駛前揭租賃小客車發覺可能超速而予 以減速,該可能超越速限之駕駛行為,並非原告所不可預期 之情形,亦非上開條文所指之「突發狀況」。故原告所主張 者,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突
發狀況,自不可驟然減速,是其此部分主張難以成為對其有 利認定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小客車於上揭時、地行駛 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 然減速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款、第85條第1項、第24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 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難認 有何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 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