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18540號
TPEV,93,北簡,18540,200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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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四О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台北市○○○路○段六八號十二樓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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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