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06年度,2號
CYDV,106,重再,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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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倫安
再審被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訴訟代理人 林世弘
      林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對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2518號債權憑證 內所載之執行名義即86年度促字第5793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 ,而上開支付命令係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發,此經閱上述 執行卷查明無誤。故再審原告係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 促字第5793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移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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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