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52號
CYDV,106,訴,452,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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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洪曾清妹
被   告 洪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1,800 元
【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137 ×
21,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而原告僅繳納
1,000 元,尚須補繳2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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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