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許桂枝
林許秋香
盧許素精
許耀郎
許羅綢
兼前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許源興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017元確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