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34號
CYDV,106,訴,434,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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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許桂枝
      林許秋香
      盧許素精
      許耀郎
      許羅綢
兼前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許源興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017元確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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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