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1號
CYDV,106,訴,321,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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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永村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來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被   告 黃啟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4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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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