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7號
CYDV,106,補,387,201709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郭財雄
被   告 正嘉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818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3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1/1頁


參考資料
正嘉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