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7號
CYDV,106,補,377,201709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許桂枝
      林許秋香
      盧許素精
      許耀郎
      許羅綢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許源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購買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40元(以原
告欲購買被告土地之價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