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張玉鎮
被 告 黃陳秀桃
莊標
莊源坤
林貞雄
黃紡
莊玉清
謝勝曈
謝長旺
謝金鐘
謝金聰
謝振安
謝進元
謝青樺
謝朋村
莊正育
莊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
2分之2等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1,200元【計算方式:3696㎡
×3,200元×2/12=1,971,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繳裁判費用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