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0號
CYDV,106,補,360,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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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張玉鎮
被   告 黃陳秀桃
      莊標
      莊源坤
      林貞雄
      黃紡
      莊玉清
      謝勝曈
      謝長旺
      謝金鐘
      謝金聰
      謝振安
      謝進元
      謝青樺
      謝朋村
      莊正育
      莊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
2分之2等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1,200元【計算方式:3696㎡
×3,200元×2/12=1,971,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繳裁判費用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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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