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江茂田
江亭葦
江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57 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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