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7號
CYDV,106,補,287,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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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江茂田
      江亭葦
      江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57 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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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