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47號
CYDV,106,聲,247,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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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蔡張岸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即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載各自然人被告之最新住居所與戶籍謄本,若於前開判決後有死亡者,另請補正其除戶謄本與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額,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提出書狀 為之,而前開書狀至少應記載當事人(含相對人)及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與法院所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及其有執行力之證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陳述等事項。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 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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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