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998號聲 請 人 謝羅星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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