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996號
CYDV,106,繼,996,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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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蘇文昭
      蘇寶瑋
      蘇清猗
      周達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周達生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繼承」,惟
  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周達生有拋棄繼承之真
  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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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