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蘇文昭
蘇寶瑋
蘇清猗
周達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周達生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繼承」,惟
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周達生有拋棄繼承之真
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