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13569號
TPEV,93,北簡,13569,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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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即全壘打學
  訴訟代理人 丙○○
  證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肆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乙○○一家言文化事業高二區的主管。證人許正利一家言文化事業之屬 高二區的處長被調到嘉義。
證人劉智樑一家言文化事業立屬高二區的處長,被調到花蓮。 王崇陽先生是一家言文化事業的總經理。
騰晉德先生是全壘打學生雜誌社的總經理也就是與一家言文化事業接洽華視全壘 打國中週刊之代理權的代表。
劉董是全壘打學生雜誌社的董事長。
二、原告簽立此本票新台幣肆拾萬元與借款是為了要代理全壘打學生雜誌社的產品華 視全壘打國中週刊所簽立。當初簽立此本票與借據時,華視全壘打國中週刊的騰 經理一再強調簽立此本票只是各區區代理權的形式而已,每個區域都要簽立此本 票與借據,為了預防銷售時收了客戶的錢跑了,對客戶和公司無法交代,所以要 簽立此本票與借據作為擔保以取得保障,而且一再強調絕對不會作為其他用途。 況且當時所銷售華視全壘打國中週刊之款項都有如期給付並無欠任何款項。 如附件一所示:1服務證申請表。2申請單。3補書資料異動表。4課業輔導卡 簽收表。5學生資料表控管表。6服務單位結帳彙總表。7信用卡結帳明細表。 8各學校版本表。9轉筆記錄表。10業績計算表。這些是當初銷售全壘打學生 雜誌社的產品華視全壘打國中週刊助理與他們對應的流程表。三、事實上原告乙○○並未向全壘打學生雜誌社借錢,況且也沒有拿到錢。  如今全壘打學生雜誌社拿當初所簽立區代理權之本票與借據,當作討債之籌碼,  是因王崇陽總經理與全壘打學生雜誌社的劉董有財務上的糾紛,卻要從一家言文  化事業的員工乙○○許正利劉智樑劉雪貞、黃春梅、程日彬、游燦彬、郭  雅娟等八人來執行,這是不合理的。之所謂冤有頭債有主,不應該利用人的善良



  本質相信人性,卻遭受傷害。
  王總經理與劉董有財務上的糾紛,是九十二年十一月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案號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四0五八號)才知道他們兩人有這層關係。四、在九十三年七月二日開庭當天被告有提到他們有借錢給我們公司,我們員工才簽 立本票與借作擔保。
事實上這是不合邏輯的,王崇陽總經理私人與劉董之借款與原告乙○○是沒任何 關係的,況且原告乙○○又不是公司股東,只是員工而已,沒有理由去為他們作 擔保。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陶亞琴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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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