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許張玉
許建興
許耀升
許建源
許建盛
兼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許清池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許清池之父許田)之最新記事完整
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許清池除聲請人許建興、許耀升、
許建源、許建盛、王許麗鳳外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
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且提
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
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