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1026號
CYDV,106,繼,1026,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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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許張玉
      許建興
      許耀升
      許建源
      許建盛
兼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許清池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許清池之父許田)之最新記事完整
  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許清池除聲請人許建興許耀升
  許建源許建盛王許麗鳳外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
  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且提
  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
  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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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