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江貴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請人江貴春同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江冠諒所生含
聲請人江貴春之全部子女,及被繼承人江冠諒之配偶張美雲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
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三、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