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1021號
CYDV,106,繼,1021,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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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江貴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請人江貴春同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江冠諒所生含
  聲請人江貴春之全部子女,及被繼承人江冠諒之配偶張美雲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
  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三、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所載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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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