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柯淑菁
柯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柯金典之父柯居、母柯陳羊)之最
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柯金典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並提出聲請人通知該順序繼承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