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台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金聰
訴訟代理人 郭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自送被上訴人:
㈠、上訴人投資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日期為何。㈡、自上開㈠投資日期後迄今,自被上訴人處領回之本金、利息 、紅利之日期、金額各為何。
㈢、對被上訴人民事答辯㈣狀所附證六應付票據全部明細表之意 見。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自送上訴人:
㈠、上訴人投資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日期為何。㈡、被上訴人民事答辯㈣狀所附證六應付票據全部明細表「還本 金」之總金額與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不符之原因。㈢、前開明細表各筆玉米基金分配之計算式為何。㈣、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協議書所載「熟化廠」是否已建廠完 成?如已完成,完成之日期為何?如未完成,目前之進為度 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