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83號
CYDV,106,消債更,8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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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沛羽即林玫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炋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高聿艶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蔡琦秋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
聲請人林沛羽即林玫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 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05 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9月29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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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