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43號
CYDV,106,家訴,43,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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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林百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林淑妙、林淑娟、林
素碧、林岫加林昭良蔡正達蔡佩芬、蔡佩玉、蔡雅惠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蔡正達、蔡雅惠在國外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與被告蔡佩芬、蔡佩玉在國內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 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 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 淑女、蔡正達、蔡雅惠、蔡佩芬、蔡佩玉在國內之住所地址 ,然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蔡正達、蔡雅惠均已出 境,且未再有入境資料,而被告蔡佩芬、蔡佩玉均已遷移該 址,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故原告陳報之住所顯非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蔡正 達、蔡雅惠、蔡佩芬、蔡佩玉之真正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送 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蔡正達、蔡雅 惠、蔡佩芬、蔡佩玉,於法不合,惟此為得補正事項,爰限 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林明洲林明潪林淑女蔡正達、蔡雅惠在國外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與被告蔡佩芬、蔡佩玉在國內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 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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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