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
辛○○○
壬○○即張沛
癸○○
子○○
丑○○
寅 ○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
宇○○
宙○○
玄○○
黃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
N○○
O○○應為張
P○○
Q○○應為張
R○○
S○○
T○○
U○○
V○○
W○○
X○○
Y○○
Z○○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甲甲○
甲乙○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己○
甲庚○
地○雄
甲辛○
甲壬○
甲癸○○
甲子○
甲丑○
甲寅○
甲卯○
甲辰○
甲巳○
甲午○
甲未○
甲申○
甲酉○
甲戌○
甲亥○
甲天○
甲地○
甲宇○
甲宙○
甲玄○
甲黃○
甲A○
甲B○
甲C○
甲D○
甲E○
甲F○
甲G○
甲H○
甲I○
甲J○
甲K○
甲L○
甲M○
甲N○
甲O○
甲P○
甲Q○
甲R○
甲 S
甲T○
甲U○
甲V○
甲W○
甲X○
甲Y○
甲Z○
甲 a
甲b○
甲c○
甲 d
甲e○
甲f○
甲g○
甲h○
甲i○
甲j○
甲k○
甲l○○
甲m○
甲n○
甲o○
甲p○
甲q○
甲r○
甲s○○
甲t○
甲u○
甲v○
甲w○
甲x○
甲y○
甲z○
乙甲○
乙乙○
乙丙○
乙丁○
乙戊○
乙己○○
乙庚○
乙辛○
乙壬○
乙癸○
乙子○
乙丑○即吳信
乙寅○
乙卯○
乙辰○
乙巳○○
乙午○○
乙未○
乙申○
乙酉○
乙戌○
乙亥○
乙天○
乙地○
張尚鏓
乙宙○○○○○
乙B○○○○○
乙F○○○○○
張世明即錦台電機工業社
林家興即記陞輪胎行
林郭銹梅即震暉實業社
原 告 永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宇○
原 告 鉦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玄○
原 告 村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黃○
原 告 義全紙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A○
原 告 銧榮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C○
原 告 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D○
原 告 全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E○
原 告 順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G○○
原 告 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H○
原 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I○
原 告 功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丑○
原 告 弘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惠筆
原 告 宜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家
原 告 乙J○
乙K○
乙L○
乙M○
乙N○
乙O○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金珠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交訴九十字第
三五六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
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
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
,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
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甲○○等人起訴主張其均居住於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里,該里久未發生水
災,然由於被告之員大排整治工程,設南北各一座橋墩,阻礙水道致無法正常排
水,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一場豪雨即造成員大排潰堤,被告在工程施工過程中
,未善盡颱風季節緊急清理阻擋水流設施之注意義務,致原告等人之財物、農作
物、生財工具遭受重大損失,乃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向被告提起國家賠償之請求
,經被告機關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以九十彰府法制字第三五六五一號函檢附九十年
賠議字第00三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予以拒絕賠償,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提起訴願
,以資救濟,訴願機關從程序上決定不受理,駁回其訴願,尚無不合,原告對之
提起行政訴訟,仍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