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70號
CYDV,106,司繼,7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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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高麗霞
聲 請 人 高楷璇
聲 請 人 高健騰
聲 請 人 高瑞星
聲 請 人 高瑞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高玉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高玉蓮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死亡, 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臺北市中山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 戶戶籍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賴高玉 蓮之住所地既在臺北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 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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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