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府法
訴字第○九二○一五○九二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百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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