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郭柏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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