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727號
TCEV,93,中補,727,200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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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郭柏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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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