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698號
TCEV,93,中補,698,200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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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市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定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叁仟玖佰柒拾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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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市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