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九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原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愛
送達代收人 吳艾侖
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本件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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