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690號
TCEV,93,中補,690,200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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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九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原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愛
  送達代收人 吳艾侖
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本件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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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