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解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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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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