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解約加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637號
TCEV,93,中補,637,200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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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解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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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