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620號
TCEV,93,中補,620,200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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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甲○○即豐正輪胎行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芳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五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
     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
     五十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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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芳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