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3年度,2209號
TCEV,93,中簡,2209,200407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九號
  原   告 甲○○即豐正輪胎行
  被   告 源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源芳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