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九八О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