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3年度,1696號
TCEV,93,中小,1696,2004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乙○○○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