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乙○○○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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