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6年度,10號
CYDV,106,司法,1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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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魏宏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董事長,因應業務需 要,經董事會第14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聲請 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共計1條修 正一案,業經教育部錄案同意核定,此有教育部106年8月18 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85428號函在卷足憑,則本件變更章程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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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