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3年度,233號
CCEV,93,潮簡,233,200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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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騰安
  被   告 丑○○
        癸○○
        子○○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木增
  被   告 乙○○
        甲○○
        寅○○
        戊○○
        己○○
        庚○○
  被告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辛○○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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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