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騰安
被 告 丑○○
癸○○
子○○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木增
被 告 乙○○
甲○○
寅○○
戊○○
己○○
庚○○
被告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辛○○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