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丙○○○○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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