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三麒木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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