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3年度,364號
SDEV,93,沙簡,364,200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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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林培鑫
  被   告 甲○○即藍天燈
        乙○○
  右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卓玉秀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 告甲○○即藍天燈飾水電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之借據乙紙作為借款憑證, 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借款五十萬元,約定按月繳付本息,另約定本息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三計付利息外,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 計收。茲因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經公告拒絕往來,且被告等人僅繳 付部分本息,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被告即未能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十 七萬三千八百十八元,屢經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一、二款約定,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全部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抗辯:嗣後有到原告處繳錢,但原告不收。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帳款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二人對此 未為爭執,且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可參,故足信原 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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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