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213號
TYEV,93,桃補,213,200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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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弼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金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拾萬陸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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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弼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