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 告 台南縣白河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整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