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1457號
PCEV,93,板簡,1457,200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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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
  法定代理人 湯火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所訂立現金卡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甲方同意 以乙方總行所在地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一件 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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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