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九一號
原 告 萬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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