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八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 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 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未經許可非法僱用之巴基斯坦籍 外國人WARIS ALI QUMAR WARIS ALI(護照號碼:K461927,簡稱W君)在臺中市 西屯區○○街二七七巷二十五弄二十一號「阿拉丁異食堂」從事端菜、清潔等工 作,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查獲,以九十一年五月 二十八日中分六外字第○九一○○一三五八○號函移送被上訴人審查屬實,乃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府 勞福字第○九一○○八二五四七一號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整。 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考量證人皆為 外國人士不諳本國語言的輕忽態度,斷章取義的行為,導致判決不公,輕忽當事 人權益甚鉅,令人難以信服。且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執法人員亦未採證聘雇關 係所需之勞工出勤卡、薪資清冊、勞保卡等資料佐證上訴人非法雇用之情事。又 採證之照片,模糊難辨,難謂上訴人有違法情事。席間互為端菜清潔乃日常生活 作習,難謂外國人自由出入之場合有日常生活作業即認定為具聘雇關係。為此請 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語。查上訴人所述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 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 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依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