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1488號
TPSV,93,台上,1488,20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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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八號
  上 訴 人 盛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幼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信子律師
  上 訴 人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志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盛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盛全公司)邀上訴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與伊簽訂工程合約書,承攬坐落台北縣汐止市○○段保長坑小段七二六地號等土地之山坡地開發停車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伊於開工時已預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萬元,盛全公司雖依約先後提供富邦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所出具五千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惟保證期限屆滿後未再提供,僅簽發面額三千六百萬元之本票作為履約擔保。嗣伊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與盛全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盛全公司應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前交付由金融機構出具金額三千六百萬元之工程履約保證書,因盛全公司經催告後並未提出該保證書,且交付之上開本票亦經提示不獲付款,伊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先後通知解除契約。契約既經解除,伊自得請求盛全公司返還預付工程款三千六百萬元,扣除伊之欠款後,伊尚得請求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等情。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上揭數額,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盛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盛弘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盛弘公司與被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本息,而駁回上訴人盛弘公司之上訴,上訴人盛弘公司與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聯公司)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盛弘公司則以: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保證書上伊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文係真正,伊自不負保證責任。又被上訴人於未取得雜項執照前,命盛全公司開工並給付工程款顯然違法。而於合約有效期限內未命盛全公司繼續提供銀行保證書或返還工程款,復怠於行使持有之保證票據以保全債權,與有過失,本件應免其保證之責。



再依被上訴人與盛全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盛全公司不依約施工,經被上訴人定期催告,仍未履行,始得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並未限期命盛全公司履行契約,其解約並非合法。另盛全公司提供銀行履約保證書係附隨義務,縱未提出工程履約保證書,惟不影響被上訴人契約利益及目的,故於盛全公司仍應履行主要義務情形下,被上訴人不得解約。被上訴人未曾通知伊代負履行之責,即片面解約,於法無據等語;上訴人幸聯公司則以:系爭工程保證書上印文與伊印章不符,自不負保證責任等語,分別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盛全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支出傳票、盛全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行跨行匯款回條聯、盛全公司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十二年度認字第二九八號認證書、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保證書、被上訴人與盛全公司所訂協議書暨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復經調取上訴人盛弘公司登記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丁)七十九公字第二0九四一號盛弘公司授權書、系爭工程保證書、上訴人盛弘公司所提其公司負責人陳祥屘印章實物等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系爭工程保證書上陳祥屘之印文固非相同。惟其上上訴人盛弘公司印文因印章實物有磨損、刻痕,致無從認定確係偽造。至上訴人幸聯公司部分,第一審雖曾調取上訴人幸聯公司登記卷、上訴人幸聯公司於合作金庫五洲支庫印鑑資料、委任狀暨開戶印鑑卡,與系爭工程保證書互為比對,印文均不相同,肉眼可辨,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公司在業務運作上均保有多套印章以備不時之需,此乃事理之常,從而系爭工程保證書上之上訴人幸聯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文與前揭資料上印文,固不相同,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工程保證書上之印文係屬偽造。要之,上訴人公司及所調取上開資料,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工程保證書係屬偽造。再依證人即系爭工程保證書對保人鄭台農與另一證人(盛全公司負責人)詹卓剛之證詞以觀,足見係上訴人親自蓋公司大小章,且被上訴人於盛全公司未履行系爭工程合約時,即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委由古嘉諄律師函知盛全公司、上訴人,說明上訴人為系爭工程連帶保證人等情,此有律師函可考,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又證人詹卓剛邀上訴人幸聯公司為系爭工程連帶保證人行為,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明確,認詹卓剛並無上揭偽造文書(印文)行為,而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判決無罪在案,此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可稽,益見系爭工程保證書上印文並非虛偽。依上所述,上訴人確為系爭工程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殊無疑義。次查被上訴人依簽訂之工程合約第十八.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約定,先後於開工時及應允發照前先行動工各預付一千八百萬元共三千六百萬元工程款,盛全公司亦於開工前及被上訴人允諾先行動工後,各提出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保證書,保證金額皆為五千萬元,保證期間分別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至八十二年(原審誤載為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八十二年(原審誤載為八十三年)九月七日至八十三年九月七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合約書、保證書足憑。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盛全公司應提供之銀行保證書,係為擔保主義務即施工義務之實現或履行施工義務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保障被上訴人所預付三千六百萬元之工程款之附隨義務,如係為達成一定附從目的而擔保之效果完全實現所為之約定,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



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則本件工程合約當事人盛全公司若未能履行其提供履約保證之義務,被上訴人依法解除該工程合約,於法並無不合。又查前揭萬通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出具五千萬元保證金之保證書於八十三年九月七日期限屆至後,盛全公司並未再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而自行簽發上開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作為履約擔保,經雙方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協議,盛全公司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期,仍未依協議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當時被上訴人董事長朱瑞慶即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被上訴人董事長名義向詹卓剛(當時盛全公司負責人)發存證信函,該函內容敘及被上訴人與盛全公司有關履約保證事宜及催告事宜,應生催告效力。又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催告期間屆至後,盛全公司仍未提出履約保證書,被上訴人乃委由古嘉諄律師向盛全公司及上訴人定期催告,此亦有該函及盛全公司收件回執足稽,函中已敘明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工程合約之意,此有該函及收件回執足憑,上訴人對此均不爭執,依上開說明,系爭工程合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解除,堪以認定。再查被上訴人與盛全公司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訂立系爭工程合約後,上訴人即於同日出具系爭工程保證書予被上訴人,足見上訴人係屬連帶保證人,且該保證書並未約定被上訴人解約前應向連帶保證人催告履行該工程合約。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催告代為履行,於法並無不合,自無礙於前揭解除契約之效力。次按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此項規定凡保證債務固均應適用之。惟查被上訴人允許盛全公司展延者,乃附隨義務即履約保證書之提出,並非系爭工程之完成期限,本件自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末查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工程合約約定對於盛全公司催告命提供履約保證書,屆期換單再提,遲延則協議延期,迄盛全公司延期亦未能提出該履約保證書,乃提示盛全公司本票,不獲付款,此乃本於系爭工程合約而為正當權利之行使,其間亦無怠於行使之情事,更無過失之可言,上訴人空言主張被上訴人與有過失,自非有據。盛全公司於被上訴人另有工程款、保證金債權計五百二十八萬四千九百三十三元,被上訴人主張以之與其前述三千六百萬元債權互為抵銷,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經抵銷後,尚得請求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本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保證契約,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本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云云,為其心證之所由得,爰將第一審所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幸聯公司給付三千零七十一萬五千零六十七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被上訴人所聲明(並命與上訴人盛弘公司連帶給付之);其餘部分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盛弘公司之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末查被上訴人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委請律師所發之函,係表明解除契約,為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則返還履約保證金乃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之當然責任,不論該函內是否表明應返還履約保證金,上訴人均不能卸免其責。上訴論旨,就原審其他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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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