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旗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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