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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3年度,582號
SSEV,93,新小,582,200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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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甲○○○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瑞珍
  訴訟代理人 歐陽興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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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