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政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麟
訴訟代理人 楊祝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上開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特此裁定。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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